第1條
財團法人慈月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本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為表彰基層臨床護理人員對傷病弱勢族群積極奉獻並提昇健康照顧服務品質及國內醫療機構護理專業形象,特設置南丁格爾獎(以下簡稱本獎),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獎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現職在國內醫療機構服務之臨床護理專業人員為對象。
第3條
本獎分為團體獎與個人獎兩類。團體獎另以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為甲類、地區醫院為乙類,進行綜合評選;個人獎另分為績優奉獻獎及特殊貢獻獎兩類,分別進行評選。
第4條
團體獎被推薦資格:
以國內各醫療體系之各別獨立院區具有臨床專科特色之護理團隊為單位,依其在臨床護理照顧模式規劃、護理專業創新研發、提昇護理照顧品質及維護病人安全等任一或多層面有具體貢獻,足堪表揚者,均得各別推薦。
第5條
個人獎被推薦資格:
績優奉獻獎:須在醫療機構累計服務滿七年以上,有具體之奉獻事蹟且有助我國護理水準之提昇,並足堪表揚者。
特殊貢獻獎:不受年資限制,須在醫療機構臨床服務期間有特殊貢獻且有助我國護理水準之提昇,並足堪表揚者。
第6條
本獎被推薦者須由其任職之國內醫療機構推薦。團體獎類,團隊成員需達五人以上,每年頒發不逾三名; 個人獎類,每年頒發十名為限,其中特殊貢獻獎不逾三名。
第7條
本獎每年頒贈之獎項及獎金金額,由董事會決議後公佈。
第8條
本獎設評審委員會,遴聘醫護專業及社會公正人士為委員,進行審查。
第9條
推薦機構應填具推薦表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申請期限內向本會推薦,推薦表件格式另訂之。依本辦法第三條表揚之個人或團體,均以獲獎一次為限。若有變更獎類重複推薦者,評審委員會得不予受理。
第10條
在徵件結束並經初審、複審及決審後,由評審委員會將得獎名單提請本會董事會核定後公佈之。
第11條
本獎評審結果未達獎勵標準得從缺。
第12條
本獎於每年配合護理人員節慶期間,擇期辦理頒獎典禮,公開表揚。
第13條
本獎獲獎團體及獲獎人得獎事蹟,本會將另行提供民眾公開閱覽,以勵後進。
第14條
本獎之表揚方式得與其他機構聯合辦理。
第15條
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